最新:《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仅供普法参考)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
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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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 |||
残疾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1、医疗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2、误工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3、护理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4、交通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5、住院伙食补助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6、残疾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7、丧葬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8、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9、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17条;10、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11、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四、最新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1)
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
三、证明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的证据 | |
四、证明误工日期、误工费的证据 | |
五、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的证据 | |
七、交通费的证据 |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的证据 | 1、司法鉴定意见。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
九、后续治疗费的证据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十一、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2、财物损失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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